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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公安机关的职责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警卫国家规定 ,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怀化市公安局是怀化市政府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县、市设公安局,接受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的领导。洪江区设洪江公安分局,接受洪江区管委会和市公安局的领导。在鹤城区、湘维有限公司、国营白云家电总厂、湘西金矿分别设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江坪分局、孝坪分局、沃溪分局,由市公安局直接领导和管理。各县(市)公安局、各分局设立若干派出所,由县(市)公安局和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怀化市公安局设有若干职能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设有办公室、警务督察室、政治部、干部科、宣教科、纪委、监察室、审计室、机关党总支、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经济文化保卫支队、涉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出入境管理科、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户政科、禁毒支队、巡警支队、科技科、机要通信科、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等正科级机构;治安支队、交警支队、刑警支队、监管支队、警官培训中心为副处级机构;消防支队为正团职机构;森林分局列入市公安局序列,受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2、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3、组织、指导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4、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流动人口以及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工作。
5、依法管理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在怀化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或直接查处涉外案件。
6、指导、监督全市巡警工作,负责怀化市区治安巡逻执勤,打击暴力恐怖活动。
7、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管理、检测和驾驶员管理工作;指导、参与 重大交通事故的查处。领导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
8、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保卫工作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怀化市民警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工作。
9、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督工作。
10、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
11、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审批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2、组织实施对来怀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13、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4、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等建设。
15、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计划、申报、分配、管理工作。
16、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领导全市武装警察总队担负的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工作。
17、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指导和管理全市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及公安宣传工作和警官培训处的工作,检查、监督落实情况;负责公安局民警的警衔管理。
18、制订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19、森林公安分局列入公安局机构序列,受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市公安局领导为主。 |